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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通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湘交计统字[2003]812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加快全省农村公路发展,加强通村公路的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紧紧抓住党中央、国务院重视“三农”问题、加大农村基础设施投入的历史机遇,积极引导各级党委、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人民群众加快农村公路发展,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为适应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公路交通条件。 二、建设目标 到2005年末,全省实现95%的行政村通公路,23%的行政村通油路或水泥路。 三、技术标准 本次国家投入大量资金修建通村公路,与以往地方自筹资金修建通村公路有很大的不同,不但要解决通达,更要确保解决通村公路中普遍存在的缺桥少涵,无防护设施,抗灾能力弱等问题。因此,必须坚持一定的建设标准,尤其要坚持高标准的桥涵、防护工程建设标准。完善桥涵、防护及排水设施,增强晴雨通行和抗灾能力。 各市州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参照交通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结合全省各地地形,经济发展水平,交通量发展前景,资金落实情况等综合考虑,合理确定技术标准。 1、路线标准 应尽量利用地形进行修建,平原丘陵区原则上应基本达到四级公路标准,最小平曲线半径15米,最大纵坡9%;山岭重丘区可采用等外公路标准,最小平曲线半径12米,最大纵坡10%。路基宽度,原则上不小于4.5米,局部困难地段可放宽至3.5米,并应适当设置错车道。 2、路面工程 通村公路应铺设路面,路面宽度一般为3.5米,但最小不小于3米。一般铺设泥结碎石路面,路面厚度一般应达到15厘米。有条件的地方应铺设高级、次高级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不小于18厘米,强度不低于c30号;沥青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3厘米。 3、防护、排水工程 通村公路须有较完善的排水、防护工程,以提高公路的抭灾能力。防护工程应尽量采取浆砌施工工艺。必须开挖水沟(一般应达到30厘米×30厘米),保证排水畅通;设置一定数量的防护设施,保证路基稳定;在急弯、陡坡等险要地段应适当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保证行车安全。 4、桥梁、涵洞工程 桥梁、涵洞工程数量应根据公路排水和农田排灌等的需要适当设置,一般每公里应达到4—5道涵洞。涵洞应全部浆砌。当建桥确有困难时,且交通容许有限度中断时,可修建漫水桥和过水路面。桥涵设计荷载:大、中桥为汽车—15,小桥、涵洞为汽车—10。 四、计划管理及资金拨付 厅根据省通达工程实施计划,结合资金情况,将年度通村公路建设数量目标、原衔接的建设项目和补助资金总额下达给各市州交通局。 补助资金总额的计算标准为:按平均20万元/村的标准计算,下达经费包干总额。在此基础上,省交通厅继续保持对湘西州、张家界市的倾斜政策。2004-2005年,湘西州每年继续保持原900万元的优惠政策(但需落实到项目),对张家界市也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按25万元/村的标准进行补助。 资金使用方向:国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通村公路中的桥涵、防护等工程。路基土石方、路面工程原则上应由各市州自筹资金解决。各市州应积极发挥县、乡镇、村政府的积极性,通过以工代赈、财政、发动村民投资投劳等方式,落实好自筹资金。 各市州交通局根据省交通厅下达的通村公路建设数量目标、建设项目和补助资金总额,按照各通村公路项目桥涵、防护工程等的工程量,分配部省补助资金;并根据路基土石方工程量、路面工程量积极落实自筹资金,编制年度通村公路建设建议计划,报省交通厅审核审批后,下达年度通村公路项目建设计划。 资金拨付原则:部省补助资金原则上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落实到通村公路建设项目。厅计划下达后,考虑到建设需求,各市州可到厅拨付部省补助资金总额50%的预拨资金,启动通村公路建设。待建设项目完成,经省公路局组织验收后,根据项目完成情况,按项目拨付其余资金。 五、组织管理 通村公路应进行一阶段施工图简易设计,设计文件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编制,但大、中桥应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参照交通部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进行编制,必须具有路线纵断面图、桥、涵、构造物设计图及一览表、路面结构设计图、设计说明书及预算等。设计文件由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在设计审批文件中须明确桥、涵工程、防护工程、路面工程的工程量及分项预算。设计审批文件须及时报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及省公路局核备。 通村公路建设采用“民工建勤”、“一事一议”,发动当地群众积极投工投劳的方式修建,但大、中桥及次高级以上路面等工程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通村公路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县(市)交通公路部门进行指导、督促,省、市(州)交通公路部门进行不定期检查,加强对通村公路建设的管理。 六、质量监督与监理 通村公路建设要建立有效的质量监督与监理管理机制,质量监督与监理工作的重点是桥、涵工程、防护工程、路面工程,要切实加强对这些重点部位工程的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县级或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承担项目业主责任的农村公路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抽调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组成监理组,或者由项目业主质量管理人员与设计单位派出的设计代表联合组成监理组开展监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项目业主责任的农村公路项目,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乡、村参建干部进行专业培训,建立适宜的工程监理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也可采用社会监理模式,同时要注重发挥农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通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各市州交通质监分站负责,县(市、区)交通局应抽调工程技术人员作为质量监督联络员(每县(市、区)一名),负责项目的质量监督并定期汇报情况。 七、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 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以人为本,走可持续发展道路。项目设计阶段应体现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工程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紧密结合原则。 通村公路建设,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牢固树立安全理念。各市州结合工程实际,建立安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针对薄弱环节加强管理,严格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特别是要对爆破物品及其他危险品加强管理,切实保护施工人员及公路沿线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八、竣工验收 通村公路完工后应组织交竣工验收,交竣工验收应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执行,市(州)质量监督机构要对工程质量作出质量评定意见。重点对桥、涵工程、防护工程、路面工程等重要部位工程进行认真检查。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由市(州)交通主管部门主持。省公路局以市(州)为单位,对县(市)按20%以上比例抽查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