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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厅文件 湘交监字[2003]248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基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厅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基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基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 (试行) 为了维护正常的招投标工作秩序和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秩序,减少或避免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和建设中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和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03]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标底编制和合成程序 1、实行工程设计单位与工程造价(业主标底)编制单位分离制度。负责业主标底和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制的单位,原则上不得由同一个单位承担;凡属于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制和业主标底编制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分标段进行编制。 2、在标底编制过程中,协助标底编制的业主代表,在完成向编制单位提交了业主工程量单价分析清单后,应主动回避,及时撤离标底编制现场。 3、在时间安排上,应做到在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截止30分钟前,再进行标底合成。合成后的标底由监察人员当场密封,并送往开标现场公布。 二、对清标和评标工作的监督 1、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清标和评标工作在保密情况下进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清标工作组和评标委员会的工作依法实施全过程监督。 2、清标工作组由招标人或招标项目主管部门选派业务熟悉、政治素质高的人员组成。清标工作组人数为5人以上的,非本招标项目法人单位的清标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必须采用“X十l”的办法,“X”代表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人数,“1”表示项目法人派出的评标代表。 清标工作组和评标委员会人员的具体数量由招标人或其主管部门视评标工作量确定。 3、凡开标时公布的投标人的调价函(含工程量清单),须由现场监督人员和招标人代表逐页签证,方可进入评标程序。 4、《评标细则》原则上应与招标文件同时编制并向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中未载明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在评审时不得使用。 5、评标专家的原始评分记录,在进入统分程序时不得进行修改;统分结束后,其原始评分记录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和现场监督人员密封签字后,交业主封存保管;需要启封时,必须报经驻省交通厅纪检组、监察室批准;未经批准启封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纪律责任。 6、凡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期间评审通过的作为评标报告主要内容或附件的所有表格,均应由现场监督人员签证。 7、对评标专家的评审公正性实行监督审核制度和举报复议制度。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在纪检监察部门的参与下,对本省专家的评标结果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审核;对出现三次明显不公正评分的专家,采取清出专家库的制度;对有具体线索的署名举报,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织有关专家对有异议的评标结果进行复议。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跟踪监督管理 1、评标程序结束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中标单位的履约情况,要实行跟踪监督检查制度,坚决取缔和严厉查处非法分包和转包的行为。 2、项目法人应严格实行“双合同”管理,即一手抓施工合同的管理,一手抓廉政合同的执行与落实。 四、对招标投标活动其他事项的规定 l、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对投标人的调价幅度进行限制。 2、对负责组织招标投标工作专门机构的负责人和专职人员实行岗位轮换制,原则上2—3年进行一次岗位交流、轮换。 五、严肃法纪,从严执纪 以上规定,如有违反,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的相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1、对违规的标底和工程预算编制人员,取消其所在单位在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编核资格,并对违规人员作出处理。 2、对违规的省内评标专家,取消其在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评审资格;对违规的省外评标专家,建议交通部予以处理。 3、对违规的投标人和中标的承包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当次投标资格和中标资格直至取消其l一5年内年参加我省交通基建项目的投标资格。 4、对本系统内部人员的违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或党纪处分。 5、对触犯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规定适应全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七、本规定由湖南省监察厅驻省交通厅监察室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湖南省交通厅 二00三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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