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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厅文件 湘交监字[2003]257号 关于重新印发《湖南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廉政合同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厅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的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廉政合同执行和落实,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实际,省厅对2001年制定的《湖南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廉政合同>考核办法》(湘交监字[2001]21号)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修改后的《湖南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廉政合同考核办法》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五月十四日 湖南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廉政合同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中的党风廉政建设,全面准确地考核工程廉政合同实施情况,确保工程廉政合同的执行和落实,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廉政合同考核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凡我省实行公开招标投标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都要进行廉政合同执行情况的考核。考核对象为项目业主、施工和监理单位。 第三条
对全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廉政合同的考核工作,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 国家或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或项目主管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组织考核。 地方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交通局的纪捡监察部门组织考核。 第四条
廉政合同的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从严考核,维护廉政合同的严肃性。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
合同签订 业主是否按规定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签订形式是否规范,单位印鉴、负责人签字是否齐全,非法人代表签字是否有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是否建立了廉政责任制度、签订廉政责任书、制定工作人员廉政守则、廉政管理办法、内部考核办法、监督检查制度、奖惩办法、奋斗目标等配套制度。 工程廉政建设领导机构、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督察、考核记录是否齐全。 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廉政宣传教育;建立廉政警示牌、举报箱,举报电话公布、自查自纠和召开廉政建设会议记录等情况。 第六条
合同履行 在合同期限内,业主与施工、监理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认真行使各自的权利和履行各自的义务。 是否制定经常性的考核办法,监督检查记录、各项考核资料是否齐全、完备。 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对履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 廉政合同配套制度及其相关资料是否及时整理装订归档。 第七条
资金使用 工程项目单位是否按规定支付工程款,有无挪用、截留、挤占建设资金。对违反规定开支的资金,是否及时查处追缴。 第八条
工程转包、分包及设计变更 是否按投标承诺及《施工合同》组织施工,切实履行施工合同;是否有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设计变更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是否对转包、违法分包及违规变更设计的责任人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呈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
工程结算及材料采购 工程计量结算是否准确、及时,有无虚报冒领现象。 大宗工程材料招标采购,是否符合采购程序。 第十条
群众信访 能否认真查处社会监督提出的问题、上级机关批转的群众举报信件和本单位、本部门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并及时反馈查处结果。 第十一条
违约处理 任何一方因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造成违约的,是否对违约方和责任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严肃处理。 第三章考核方法 第十二条
考核方法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廉政合同考核分为项目实施中考核、交工验收考核和竣工验收考核。 项目实施中考核,采取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含平时抽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并把考核情况纳入项目验收考核之中。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不定期考核,根据需要适时组织。 全省范围内的全面考核或重点抽查,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统一组织安排。 廉政合同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应与工程项目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工程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应纳入廉政合同履约考核验收的内容。项目交工验收与项目竣工验收评估,应有市(州)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人员参加。廉政合同验收考核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评为优良工程。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采取听(听书面或口头汇报)、看(查看现场)、查(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原始记录、凭证、财务票据等)、访(问卷调查、个别谈话或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考核评定 第十四条
廉政合同履约考核量化评分由自查考核、平时考核(含不定期考核、定期考核、重点抽查)、交工验收考核、竣工验收考核等几部分构成,采用分项打分、累进计算方式。其中,交工验收考核分项打分:自查为10分,平时考核为50分,验收考核为40分;竣工验收考核分项打分:自查为5分,平时考核为20分,交工验收考核为35分,竣工验收考核为40分。 第十五条
量化考核采用百分制,按《湖南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廉政合同考核评分表》(另行制定)的标准计分,根据量化考核结果,对考核对象的评定为优秀(91一100分)、良好(76—90)、合格(60—75)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档次。凡未签订《廉政合同》或发生行贿、受贿等严重违反工程廉政合同者,实行一票否决制,评为“不合格”等次。 第五章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
奖励 对认真履行廉政合同和在省厅组织的全面考核或重点抽查中成绩为“优秀”的单位,省厅(或授权相关行业管理局)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湖南省交通厅网站(网址:WWW.hnjt.gov.cn)上公布。 第十七条
处罚 对不认真履行廉政合同、考核成绩为“不合格”的单位,除按照廉政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外,视情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业主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湖南省交通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施工、监理单位,责令在施工期内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等处罚。 (三)凡在施工期间被黄牌警告的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在限期内整改,经建设单位、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审查通过后方能摘牌。 (四)在项目交工、竣工验收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施工、监理单位,给予一年至两年内不得参加湖南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投标的处罚,同时在湖南省交通厅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六章考核纪律 第十八条
检查考核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密组织,认真考核,不得敷衍塞责,营私舞弊。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九条
检查考核人员要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接受被考核单位的宴请、贿赂等;不得故意刁难被考核单位;不得隐瞒事实,知情不报,故意包庇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违者,根据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考核办法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湖南省交通厅 二00三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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