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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文件 厅质监字[2004]117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县到乡镇公路验收检测 意见的内容和格式》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质监分站: 按照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全省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湘交基建字[2004]577号)文件的有关要求,我省县到乡镇公路建设项目中三、四级公路或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根据我省县到乡镇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为规范我省县到乡镇公路验收检测行为,特制订《湖南省县到乡镇公路验收检测意见的内容和格式》,请各市质监分站遵照执行。同时要求: 一、各市质监分站在项目验收前完成检测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检测意见。 二、我省县到乡镇公路工程质量检测必须由各市交通质监分站委托进行或由质监分站组织进行。严禁项目业主自行委托,否则,不予承认其检测结果。 三、各市交通质监分站应严格监督检测工作,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 四、检测意见中的各检测项目均必须采用被委托的检测单位的数据,或质监分站组织采集的数据。 附件:湖南省县到乡镇公路验收检测意见的内容和格式
附件: 湖南省县到乡镇公路验收检测意见的内容和格式 一、工程项目简介; 二、检测组织情况; 三、检测项目和检测频率;
注: 1、以上检测项目中前8项为必检项目; 2、工程项目中含有大、中桥,则由分站委托检测,其权值采用括号内值; 3、如分站委托的检测中还有其它项目,其检测频率由分站自定,其权值分站酌情处理; 4、检测项目的判断及评价以《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071—98为依据。 四、检测结论(根据检测数据作定性评价); 评价参数=∑检测项目合格率×权值 五、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