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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文件 厅质监字[2004]99号 关于做好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 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质监分站: 新修订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3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各分站要结合交通部于2004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以下称《通知》)以及省厅《转发交通部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湘交基建字[2004]578号)认真学习。为做好新旧验收办法之间的衔接,现将公路工程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厅要求,凡在今年10月1日前已进行交工验收,10月1日后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原则上按《新办法》执行;凡在10月1日后进行交工验收的项目,要严格执行《新办法》。 二、根据《办法》和《通知》的规定,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JTG F80/1—2004)和《公路工程质量质量鉴定办法》(《通知》附件1)的要求和规定,在交工验收对受监工程进行检测,并出具各合同段的检测意见和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在竣工验收时对受监工程进行质量检测鉴定,并提交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三、交工验收时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检测意见报项目主管部门,抄送项目业主;提交的检测报告按项目管理关系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检测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段简介; 2、检测依据; 3、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及检测方法; 4、检测结果(只对主要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作定性描述); 5、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项目检测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简介; 2、检测组织情况; 3、检测依据; 4、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及检测方法; 5、检测结论(根据检测数据作定性评价); 6、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四、根据《办法》和《通知》的规定,公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中,质监机构要对项目的工程质量作出鉴定。竣工验收质量评定的依据是:交工验收时的检测结果;竣工验收对前对《通知》附件1中带“*”项目进行复测的检测结果,并结合内业资料审查和监督过程中的检查资料进行评定。各分站应严格按照《办法》和《通知》中关于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客观、真实地评价项目的工程质量。 五、对已完成交工验收而在10月1日以后进行竣工验收的面上公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复测工作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的分站组织主持,检测费用由业主承担。 六、检测单位在与建设单位签定检测合同时,应包括竣工验收前检测费用。 七、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反馈给省厅质监站监理检测科。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