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组织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

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交质监发[2004]125

为适应交通建设对工程监理的需要,部决定于2004年5月14日—16日组织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工作将于4月上旬开始。现将有关考试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4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是交通部组织的首次全国性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通过公开、统一的资格考试,择优选拔有志从事交通监理事业的监理人才,也是推进监理工程师制度不断改革完善的基础性工作。为组织好今年的考试工作,按照统一布署、分级管理、责任清晰、确保质量的考试工作原则,交通部成立部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见附件一),统一组织全国考试,监督指导各地的考试活动。

二、各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的考试组织工作,每个省为一个考区,原则上考场设立在各省会城市。

三、为规范考试工作,确保考试质量,部制定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二,简称“考试办法”)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方案》(见附件三,简称“实施方案”),请各省交通主管部门遵照执行。

四、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考试管理机构。要按照部制定的“考试办法”和“实施方案”要求,制定落实考试具体组织工作的实施细则。

五、严格报考条件审查是保证应考者基本素质的重要环节。各省要组织专门力量,严格按照报考条件进行审查,确保应考者达到必备的报考条件。

六、严肃考场纪律。监考工作是维护考场秩序、维护考试公平、公正的关键环节。要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考及考场管理工作,防范作弊行为。应考者在考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考场纪律。监考人员须严格执行考场纪律,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行为。

七、做好保密工作。所有与考试管理相关的单位和人员,要严格遵守和认真执行工作纪律,涉密工作要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程序进行。要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和培训,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堵塞漏洞,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八、根据全国考试统一布置,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应于3月25日前在省内主要媒体(省报和交通厅网站)发布考试公告,以便利、快捷的方式告知潜在的应考者进行考前准备,考试公告内容应包括考试报名时间、各科目考试时间、受理报名的单位、地址、电话,考场所在的城市,报考条件,以及考生需要周知的其它事宜。

九、报考者须在个人所在单位或户籍(以身份证上标明的住址为准)所在地报考,同时满足下列报考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工作业绩良好,热爱监理工作。

2、取得工程类或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参加监理培训并取得交通部公路或水运工程监理培训结业证书。

4、年龄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5、报考监理工程师资格须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累计5年以上;报考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须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十、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监理行业

5月14日

周五下午

14:30-17:00

5月15日

周六上午

9:00-11:30

5月15日

周六下午

14:30-17:00

5月16日

周日上午

9:00-11:30

5月16日

周日下午

14:30-17:30

公路工程

监理理论

公路工程经济

合同管理

道路与桥梁

隧道工程

公路机电工程

综合考试

水运工程

监理理论

水运工程经济

合同管理

港口工程

航道工程

水运机电工程

综合考试

注:公路机电工程为公路交通工程中的通信、监控和收费系统等。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工作的有关文件及个人报名(审查)表将在部网站(http://www.moc.gov.cn)和部质监总站网站(http://zjz.moc.gov.cn)同时发布,请及时浏览。

部考试工作联系电话:010-65292701(部质监总站水运处陈萍)、65292703(部质监总站公路处丁彦昕),传真:65292774、65292776。

请各单位尽快确定考试工作联系人、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并告知部质监总站。

附件一:部考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组成名单

附件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三:《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方案》(略)

 

二OO四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一:

部考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组成名单

1、部考试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名单

组长:胡希捷副部长

副组长:翁孟勇副部长、冯正霖副部长

成员:陈瑞生、李彦武、徐光、钟华、李景和

2、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组成名单

主任:李景和

副主任:黄勇、申少君、王刚、张建

成员:马平原、李波、陈萍、丁彦昕、胥云、陶云川、马薇

 附件二: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审查、考务、资格确认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部成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工作。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具体执行部领导小组决定,承办有关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发布考试大纲、组织建立试题库、组织考试命题;

(二)指导和监督各地的报考及考试管理工作;

(三)组织阅卷、确定单科成绩合格分数线;

(四)核发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五)制定有关考试工作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

(六)提出年度考试工作总结报告。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下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工作,具体由各省交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省级质监站)负责。主要职责如下:

(一)发布考试通知,组织报考,审查报考者资格;

(二)确定考试费标准;

(三)组织监考工作,维护考场秩序,承担相关考务工作;

(四)对违规单位和人员实施处罚;

(五)向部领导小组汇报有关情况、报送考试工作总结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考试内容

第五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分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两级。考试的内容按公路、水运两个行业,分别包括监理知识、专业知识、综合能力三个部分,详见附表一。

第六条初次申报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监理理论、合同管理为必考科目。报考监理工程师资格需同时加考工程经济科目、工程系列的一个科目和综合考试科目;报考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需同时加考工程经济科目或工程系列的一个科目。

第七条已取得交通部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拟申报监理专业增项或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升级为监理工程师,须符合本办法有关报考条件,其已有监理专业所对应的科目免考,仅须报考拟增项或升级所对应的专业知识科目,资格升级须加考综合考试科目。

第八条2002年以前取得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拟申报交通部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须符合本办法有关报考条件,免考《监理理论》科目,其余科目按第六条规定报考。

第三章报考管理

第九条报考者须在个人所在单位或户籍(以身份证上标明的住址为准)所在地报考。报考者须同时满足下列报考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工作业绩良好,热爱监理工作。

2、取得工程类或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参加监理培训并取得交通部公路或水运工程监理培训结业证书。

4、年龄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5、报考监理工程师资格须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累计5年以上;报考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须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第十条凡符合相应报考条件且自愿参加考试者,须如实填写报名表(附表二)和报考科目核定表(附表三),并提供本人学历、职称、监理培训证书原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及近期小二寸标准证件照片四张。已取得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监理资格的,须出示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报考者对个人报考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报名表须经报考者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审核单位对报考材料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第十二条所在单位或报考者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将报考材料报所属的省级质监站进行报考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报考资格审查须按报考条件审验报考材料,有关证书和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报考资格审查实行审查人负责制。

第十四条符合报考条件的,省级质监站应于考试前20天向应考者核发准考证,载明考试科目、考场、时间等事项和有关考试纪律。同时收取考试费。

第十五条考试费用于支付命题、印卷、考务、阅卷等相关考试管理服务费用,标准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专款专用、收支平衡原则拟定并报管理部门批准,或参照有关执业资格报考费标准具体确定,每个科目最高不得超过150元。

第四章考试管理

第十六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采取闭卷方式,考试时间由部统一确定,具体考试通知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七条考场应集中设置在省会城市,具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考场的设施及环境条件应达到全国高考考场的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应考者届时须持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和必备文具,在指定时间和考场参加考试。

第十九条考试结束后,试卷由监考人员按有关规定当场密封,交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保管。

第二十条全部考试结束后由部质监总站组织阅卷工作,并根据考试情况报部领导小组核定单科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

第二十一条部质监总站负责核准考试成绩,并在交通部、部质监总站网站上予以公布。应考者可在成绩公布后10日内登录交通部、部质监总站网站查询考试成绩。对于分数申诉事宜,按照只更正分数累计错误、判卷错误不予更正的原则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均有权向交通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投诉。

第五章执业资格确认

第二十三条部领导小组根据应考者的考试结果,核定其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及其监理专业,并颁发相应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应考者报考的监理知识、经济和工程系列专业知识、综合能力等各科目成绩均合格的,确认其监理工程师资格。

应考者报考的监理知识科目均合格,经济或工程系列专业知识合格的,按其合格的专业知识科目确认其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第二十五条2002年以前取得交通部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应考者,其规定报考科目成绩合格的,确认其监理专业增项或资格升级。

第二十六条2002年以前取得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应考者,其规定报考科目成绩合格的,确认其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应考者在考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考场纪律。有下列违规行为的分别给予相应处罚:

(一)替考行为。由监考人员勒令替考者退场,取消应考者本次考试资格,三年内不得报考。经举报查实的,取消应考者本次考试成绩,三年内不得报考,并取消其通过考试获得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二)考试作弊。由监考人员当场没收作弊工具和考卷,勒令应考者退场,取消其该科目考试成绩;经举报查实的,取消应考者作弊科目的考试成绩,已考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监考人员当场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监考人员没收考卷。

第二十八条以报考材料弄虚作假、非法获得试题等手段获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取消其已取得的监理执业资格,自处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报考。

第二十九条经查实报考材料虚假的,追究报考者所在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工作责任。

第三十条报考资格审查人须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审查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审查人工作责任。

第三十一条监考人员须严格执行考试纪律,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违反监考规定、隐情不报、纵容作弊者,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涉及考试管理的有关单位、人员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和规定,不得泄密。违反本规定造成泄密事件的,追究当事人工作责任。触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不执行本规定、报考资格审查不严、考场秩序混乱、出现严重泄密事件的地区,予以通报、暂停直至取消该地区考试组织管理资格。该地区报考者统一安排到临近地区报考和考试。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交通主管部门不组织考前培训。确有培训需求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应考者自愿参加的原则将考前培训纳入规范化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考试内容及科目设置

       内容

行业

监理知识

专业知识

综合能力

经济系列

工程系列

公路工程

1、监理理论

2、合同管理

3、公路工程经济

4、道路与桥梁

5、隧道工程

6、公路机电工程

7、综合考试

水运工程

1、监理理论

2、合同管理

3、水运工程经济

4、港口工程

5、航道工程

6、水运机电工程

7、综合考试


注:公路机电工程为公路交通工程中的通信、监控、收费系统等。

附表二: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审查)表

                                     审核单位盖章:(压照片)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近期免冠

二寸照片

身份证号

 

健康状况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所学专业

 

学历

 

技术职称

 

专业名称

 

评定时间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及地址或户籍地

 

监理培训情况

(时间、地点、举办单位、培训院校、证书号码)

 

公路、水运工程

相关工作经历

(起讫时间、工作单位、工作内容、职务等)

 

 

 

所在单位或

人事档案管理

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             审核单位盖章:

     

省公路、水运

工程质量监督

部门审查意见

 

审查人:        审查单位盖章:

   

准考证号

 

存档号

 

                   

注:1、本表须由报考者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核盖章,须附相关证明材料。

2、报考者无单位但户籍属于本省的,只须写明户籍所在地,并出示相关证明。

附表三:

 

报考科目核定表

原有监理资格及监理专业情况

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发证日期

 

监理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