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
交质监总字[2003]92号
关于监理单位资质复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监理单位: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交基发[1995]448号)、《关于公布监理单位资质核查结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2]523号),经研究,凡在2002年资质核查中合格的定级单位,视为资质复查合格,可于资质证书有效期满之前,持资质证书副本(两本)直接到我站办理复查手续。
凡在2002年资质核查属基本合格和未参加核查的定级单位仍应按《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交基发[1995]448号)有关规定提交复查资料。申请复查的程序是:
1、申请单位向我站提出资质复查申请;
2、省级质监站出具审查意见;
3、我站审查、办理复查手续。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章)
二OO三年八月十三日
抄送:各省(区、市)交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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