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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厅文件
湘交质监字[2007]372号 转发交通部办公厅关于督促落实交通建设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各行业管理局: 交通部办公厅近日下发了《关于督促落实交通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厅质监字[2007]148号),对督促落实交通行业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作了具体要求,现将此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切实遵照执行,为进一步落实此通知精神,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内容 按照国务院安委办明电〔2007〕9号中建筑施工中的隐患排查治理内容(见附件二)以及交通部办公厅厅质监字[2007]148号中有关汛期生产安全隐患排查内容,一一对照,认真排查。 二、督查方法 与2007年各市州和各行业管理局深化交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通过隐患排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努力落实“2项达标”、“4项严禁”及“5项制度”的目标。 三、督查频率 对项目的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督查频率按省厅《2007年度全省深化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安全专项检查考核标准》(湘交质监[2007]325号)的要求进行,隐患排查时要对照各项目重大危险源清单,以专项整治的重点为隐患排查重点,其中对农村公路的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督查重点放在有大桥、长隧道和高边坡等专项整治内容的项目。 四、资料汇总与上报 各市州交通局、各行业管理局按项目权限原则将各项目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督查结果汇总后写出各市州或各行业管理局总结报告,于8月20日前报省厅及厅质监站。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督查总结报告应包括围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各项目从业单位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事故报告处理和国务院116次常务会确定的12项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的落实情况等四个方面内容。 附件一:交通部办公厅《关于督促落实交通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厅质监字[2007]148号) 附件二:国务院安委办明电〔2007〕9号中建筑施工中的隐患排查治理内容
二OO七年八月八日 附件一: 关于督促落实交通建设安全生产隐患 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
16号,以下简称《通知》),同时,国务院安委办相继出台了4个内部明电,提出了若干指导意见。为督促落实交通行业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使其达到预期目标,切实取得实效,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高度重视,切实将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落到实处 各地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交通建设安全面临的形势,提高对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学习和领会《通知》以及国务院安委办9、10号内部明电的文件精神。在各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开展好交通建设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对企业自查自纠的监督指导。并以此为契机,逐步建立交通建设安全隐患的排查、管理、监控和治理的工作机制,保障交通建设的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保障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顺利实施。 二、结合交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开展好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今年以来,交通行业按照国务院安委办的统一部署,继续开展了交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第一阶段工作已经结束。从各地汇总的情况看,1-5月份的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去年出现了双下降的局面。各地应将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与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通过隐患排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努力落实“2项达标”、“4项严禁”及“5项制度”的目标。同时,各地应将各阶段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情况按照有关要求一并汇总报部。 三、突出重点、明确目标,保障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将在建的国家、省重点交通建设工程纳入排查范围,按照国务院安委办明电〔2007〕9号中建筑施工中的隐患排查治理内容,一一对照,认真排查。针对公路施工环境条件恶劣的情况,要以专项整治的重点为隐患排查重点,对长大隧道、跨江跨海大桥和农村公路中大桥、长隧道和高边坡等项目安全隐患加大排查力度,尤其将长大隧道地质超前预报、洞内通风、爆破器材管理以及围岩监测措施,作为重中之重进行认真排查。现已进入汛期,还应将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隐患作为建设安全排查重点,确保隐患排查与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四、加强督查,严格执法,确保交通行业安全形势稳定 各地应结合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各地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检查督查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11号),围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事故报告处理和安全生产12项治本之策的落实情况等进行重点督查,及时汇总督查情况,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并整改不力的,责令其停产整顿并给予通报。下半年,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二: 国务院安委办明电〔2007〕9号中 建筑施工中的隐患排查治理内容 1.企业依法取得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企业依法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情况以及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
2.工程的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及工程监理单位等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3.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现场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四口、五临边"、高边坡、物料提升机及施工外用电梯、塔吊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护与管理符合标准规范的情况。施工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护、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情况。
5.施工现场起重、吊装设备及机具的安全检测检验合格情况,以及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安装、拆除方案的制订及使用情况。
6.脚手架的设计、制造、搭设、使用、管理和维修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情况。
7.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制订及专家组论证和审查情况。
8.长大隧道施工的地质超前预报、洞内通风、钻爆设计和爆破器材的管理、围岩变形监控量测及初期支护、二次砌衬、防水堵漏等工作落实设计方案和有关标准规定情况;预防坍塌、涌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和其它有害放射性元素措施的落实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查和演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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