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厅文件

 

 

 

湘交质监[2007]244号


 

关于印发2007年深化湖南省交通建设

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厅直各有关单位:

交通部决定今年继续深入开展交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并印发了《2007年深化交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交质监发〔2007〕145号)。根据部专项整治工作指导思想与整治原则,为进一步明确我省今年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厅制定了《2007年深化湖南省交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要求开展好有关工作。

 

    附件:交通部《关于印发2007年深化交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交质监发〔2007〕145号)

 

                                           ○○七年五月十五日

 

 

 

2007年深化湖南省交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高速公路、重点水运工程项目实现“两项达标”、做到“四项严禁”,“五项制度”建立完善。

干线公路、农村公路、一般水运工程基本实现“两项达标”,做到“四项严禁”, “五项制度”逐步建立。

“两项达标”、“四项严禁”以及“五项制度”具体内容见交通部《关于印发2007年深化交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整治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年第1号)

(四)《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

(五)《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六)《2007年深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委办[2007]9号)

(七)《2007年深化交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交质监发[2007]145号)

三、组织机构和工作分工

省厅成立深化交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省交通行业的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各市州交通局应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自主开展好本市州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项目的专项整治工作。

省高管局、省公路局、省航务局应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按项目管理原则具体负责本行业交通建设项目的专项整治工作。

各项目业主应成立项目专项整治小组,负责本项目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省交通厅深化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长:詹新华

副组长:赵宇、任立德、郑京杰

  员:厅基建处、厅安全处、厅质监站、省高管局、省公路局、省海事局、湘江公司、厅农村办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质监站:

办公室主任:郑京杰

办公室成员:傅渊文、郭一枝、易舜

联系电话:0731-4724628,4735897(传真)。

四、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高速公路中的1000米以上的隧道和墩高在10米以上且单跨40米以上的桥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中的大桥、长隧道,农村公路10米以上的高边坡,水运工程中的码头和炸礁工程。

隧道工程重点整治坍塌、涌水突泥、瓦斯爆炸等事故隐患;桥梁工程重点整治支架垮塌、高空坠落、基础塌陷、吊装设备失稳等事故隐患;高边坡重点整治坍塌、高处坠落等事故隐患;以及整治驻地安全隐患、施工人员安全防护隐患。

(二)对2007年3月后新开工项目还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年第1号)及《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要求,专项督查项目安全生产费用计取、使用、管理情况。

五、实施步骤及工作任务

(一)第一阶段(2007年5月10日至31日)部署

1、各市州交通局、省高管局、省公路局、省海事局、湘江公司、厅农村办应成立领导小组,落实办事机构和联系人,向所管理工程项目大力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程,根据省厅对整治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整治方案,于5月31日前报厅深化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项目业主应成立本项目专项整治小组,指导项目各从业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3、各项目业主要做好本项目重大危险源调查工作。

各高速公路、省统贷统还项目业主应按照厅质监站《关于上报在建项目重大危险源清单的通知》(厅质安字[2007]34号)的要求于5月20日前上报本项目危险源清单。

各市州交通局应指定本地区交通建设施工安监机构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干线公路项目上报本项目重大危险源清单,并由其统一整理归档,按要求确定好整治项目。

4、厅质监站按照部“两项达标”、“四项严禁”以及“五项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我省2007年度深化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安全专项检查考核标准,并下达各项目公司进行自查自纠。

(二)第二阶段(2007年6月1日至8月25日)实施

各高速公路以及省公路局统贷统还项目业主每月开展一次自查自纠,确保工作方案贯彻落实到各施工项目经理部,各驻地监理处应配合项目业主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每月25日前,各项目业主应主动将自查自纠情况报省厅深化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应管理部门。

各市州交通局应于每月25日前将本市州农村公路和干线公路项目业主自查自纠情况汇总后报省厅深化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厅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所有高速公路项目均要进行督查,对省公路局统贷统还项目督查比例不少于项目总数的50%。

各市州交通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本市州所有干线公路项目均要进行督查,农村公路项目中县到乡镇公路督查比例不少于项目总数的70%,其它农村公路项目督查比例不少于30%。各市州交通局应将本市州专项整治督查情况及交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量化表(见交通部《关于印发2007年深化交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附件2)于8月10日前报厅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对安全隐患大的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必须认真排查,及时整改。对整改措施不到位的,省厅将进行通报批评,对不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将项目和企业名单报部。

(三)第三阶段(2007年10月-11月上旬)迎接部检查

接受交通部和国家安监总局检查组的监督抽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四)第四阶段(2007年11月中旬-12月)总结

各市州交通局和各行业管理局将本地区本行业深化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两项达标”、“四项严禁”以及“五项制度”》考核及深化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材料于11月30日前报省厅深化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省厅完成全省整治项目《“两项达标”、“四项严禁”以及“五项制度”》的考核工作和全省深化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12月10日前将考核结果及总结报部,并提出全省下阶段有关预防事故隐患的指导性意见。

六、有关要求

1、已经承担现场安全督查工作的各市州质监站、各行业部门和各项目业主安全管理机构,要按照“一岗两责”的原则,做好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2、各市州交通局要认真做好本市州深化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特别加强对渡改桥项目、边施工边通车公路、有隧道与大桥项目以及地势险要路段的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3、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管理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力度,从实际出发,明确本行业整治项目具体要求,加强行业督查和项目生产安全信息反馈。督促各项目业主充分发挥交通建设安全综合监控体系中“业主主导”的作用,明确从业各方安全责任,督促各从业单位强化重大危险源管理,做好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4、要重视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工作,建立专项整治工作快讯或专栏,定期报道,传递经验。

    5、要主动沟通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取得支持,加强协同配合

 

           2007年深化交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07年是国家安全生产“落实年”和“攻坚年”,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07年深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委办 〔2007〕9号)的要求,我部决定,在2006年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今年继续深入开展交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逐步构筑起“政府监管,业主主导,施工企业为主体,参建各方各负其责”的交通建设安全综合监控体系。

    二、整治目标和原则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基本实现“两项达标”,做到“四项严禁”,逐步建立“五项制度” (具体内容见附件1),进一步加强施工安全监管法制、体制和机制建设,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夯实企业安全管理基础,提高建设各方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实现交通建设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在2005年的基础上总体下降5%的目标。

    (二)整治原则。

    整治工作务求实效,不走过场,坚持统一部署与分级实施相结合,行业督查与企业自查相结合,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短期整治与长期规范相结合,做到整治一处,改正一处,不留隐患。

    三、整治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

    (四)《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

    (五)《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

    (六)《2007年深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委办〔2007〕9号)。

    四、组织机构和工作分工

    交通部成立深化交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交通行业的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省交通主管部门成立省深化交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专项整治任务的建设单位成立项目专项整治小组,负责本项目的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交通部深化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冯正霖

    副组长:李彦武  李  华  成  平

    成  员:胡  滨  张德华  彭思义  丁彦昕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部质监总站工程安全处,联系人:陈萍,桂志敬,电话:010-65292952,65292971(传真);邮箱:anquanchu@moc.gov.cn。

    五、整治范围和内容

    以在建高速公路为主,重点是山区地质条件复杂的高速公路项目中1000m以上的隧道和墩高在10m以上且单孔跨径40m以上的桥梁,以及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大桥、长隧道和10m以上的高边坡。隧道工程重点整治坍塌、涌水突泥、瓦斯爆炸等事故隐患;桥梁工程重点整治支架垮塌、高空坠落、基础塌陷、吊装设备失稳等事故隐患;高边坡重点整治坍塌、高处坠落等事故隐患;以及整治驻地安全隐患、施工人员安全防护隐患。同时,对2007年3月后新开工项目还应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 号)要求,专项督查项目安全生产费用计取、使用、管理情况。

    六、实施步骤及工作任务

    实施步骤分四个阶段进行,各地对每个阶段工作任务应有部署、有措施、有检查、有总结,各阶段要求报送的资料(含电子稿)均报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建筑企业应按国务院安委办的统一要求,对本企业所承担的纳入专项整治范围的公路建设项目,组织有针对性的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并将本企业各阶段整治工作情况向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

    (一)           第一阶段(2007年3--4月中旬)部署。

    继续按照国务院安办的统一部署,制定2007年深化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部署有关工作。4月27日前,各地制定完成本地区的深化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报部。各地的工作方案中应根据附件1要求,进一步明确本地区2007年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目标。

    (二)           第二阶段(2007年4月中旬—9月份)实施。

    纳入专项整治范围的建设项目,应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本项目的整治工作,查找项目的安全隐患和开展“三违”行为的自查自纠,每月25日前,以月报形式将自查自纠情况报省交通主管部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各地应认真汲取2006年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按照附件1并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本地区施工安全专项检查标准,对建设项目各施工合同段进行检查。对30%以上合同段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要进行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对不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8月25日前,应将《交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量化表》(附件2)以及建议纳入部重点督查的项目和企业名单报部。

    (三)第三阶段(2007年10月—11月上旬)检查。

    根据各省检查的情况,部组织或会同国家安监总局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工程进行抽查。核查省交通主管部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重点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重点工程安全隐患防治情况,以及今年3月后新开工项目的安全生产费用计取、使用、管理情况。

   (四)第四阶段(2007年11月中旬—12月份)总结。

    各地完成本地区整治项目《“两项达标”、“四项严禁”以及“五项制度”》考核工作,对本地区2007年深化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正反两方面的总结,考核结果和总结于12月10日前报部。并提出本地区今后预防有关事故隐患的指导性意见。

    部将对2007年度交通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予以通报,对整治工作不力且存在较大问题的项目和地区要求限期整改,对存在较多问题的企业统一纳入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涉及国有企业的,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通报。

    七、工作要求及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1.各地应及时总结2006年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经验,保证今年工作的连续性;同时加强领导,消除监管盲区和死角,强化目标责任考核,严肃事故责任追究。

    2.各地不能以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替代专项整治活动,两者应结合起来;要通过专项整治活动,强化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推动行业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已经承担现场安全督查工作的各省质监机构要按照“一岗双责”原则,做好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3.各地组织机构和工作分工有变动的,应及时向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4.建设单位应牵头成立本项目专项整治小组,采取措施,确保工作方案贯彻落实到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部;监理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5.农村公路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可由各地市(或县)交通主管部门为主展开,各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地市(或县)交通主管部门落实专项整治各阶段工作,并将各阶段情况汇总后报部。

   (二)明确标准,确保实效。

    1.各地的工作部署应具体量化,整治效果用数据说话。

    (1)从实际出发,明确本地区整治项目自查自纠工作要求,及时跟踪指导。

    (2)突出重点,量化督查内容和督查频率,提高督查实效,加大处罚力度。

    (3)在满足《“两项达标”、“四项严禁”以及“五项制度”》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本地区考核的具体要求;考核可设立“很好、好、一般、差、很差”五个等级,对考核为差及很差的工程或企业必须限期整改,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工程不得一次通过考核。

    2.各地应重视考核和总结分析,注意积累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提炼出指导性意见。

   (三)多方协助,强化监督。

    1.主动沟通省安监部门,取得支持,加强协同配合。

    2.结合整治,开展调研,了解企业困难,强化企业安全基础。

   (四)加强宣传,信息共享。     

    1.建立专项整治工作快讯,定期报道,传递工作经验。

    2.借助安全生产月活动平台,加强宣传,实现资源共享。

 

附件1:

 

“两项达标” 、“四项严禁”以及

 “五项制度”

 

    一、“两项达标”

    (一)施工人员管理达标:一线人员用工登记、施工安全培训记录、安全技术交底记录、施工意外伤害责任保险等符合有关规定。

    (二)施工现场防护达标:一线人员个人防护措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等符合有关规定。

    二、“四项严禁”

    (一)严禁在泥石流区、滑坡体、洪水位下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

    (二)严禁违规进行挖孔桩作业,钻孔确有困难的不良地质区,设计单位要进行专项安全设计并按设计变更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三)严禁长大隧道无超前预报和监控量测措施施工。

    (四)严禁违规立体交叉作业。

    三、“五项制度”

    (一)施工现场危险告知制度。

    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严格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如实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在上述场所应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在无法封闭施工的工地,还应当悬挂当日施工现场危险告示,以告知路人和社会车辆。

    (二)施工安全监理制度。

    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开展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加大现场安全监管力度。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核验施工现场机械设备进场检查验收记录,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加强巡视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三)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确认后实施,由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大型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

    7.爆破工程;

    8.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的加固与拆除。

    必要时,施工单位对上述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四)设备进场验收登记制度。

    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当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五)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2007年新立项的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取、使用情况纳入监理范畴。建设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出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投标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附件2:

 

              交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量化表

 

 

填报单位:              纳入整治的桥梁共:  座,隧道共:  座

序号

整治项目名称

主要问题

整改措施

处罚情况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应附本地区施工安全检查标准。